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