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遵守国家规定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