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登记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业务活动特征字样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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