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批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