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本市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力量,合理保障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履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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