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履行诚信义务,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保护等权益;严守金融风险底线,承担防范和处置本组织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
社会公众应当学习适当的金融风险识别常识和权益保护知识,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社会公众应当学习适当的金融风险识别常识和权益保护知识,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