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十七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金融风险的种类、级别、处置机构及人员、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地方金融组织在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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