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