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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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扩大融资渠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二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条例。
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
第四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
第五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第六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协调和监督。
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七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七条 拟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县...
第八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发展规...
第九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实施机关应当拟定实施方案。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市级城市基础...
第十一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一条 实施机关按照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
第十三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第十四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四条 依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实施...
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回报:
(一)对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六条 对于微利或者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可以约定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七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承诺的内容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的提供、...
第十八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特许经营者应当持特许经营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
第二十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划,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实施机关接管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一年前,特许经营者可以向实施机关申请延期,经实施机关组织评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当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实施机关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设施良好运转,并将运行情况报告实施机关...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将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及时、完整地报送实施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
第三十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因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协议。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收回或者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确因公...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突发自然灾害、战争灾害、事故灾害以及公共卫生、社会治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限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特许经营者...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并保存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监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特许...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和与...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审价制度,建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对产品或者服务价格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将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