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回报:
(一)对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收费;
(二)政府授予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
(三)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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