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四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四条 依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实施机关确认其承担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限制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