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六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六条 对于微利或者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可以约定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