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八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特许经营者应当持特许经营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特许经营项目相关手续时,对已经出具审定意见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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