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七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承诺的内容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的提供、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补贴、产品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但政府不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