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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