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实施机关接管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完成接管前善意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