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一年前,特许经营者可以向实施机关申请延期,经实施机关组织评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延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