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划,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
特许经营者不得对新增用户连接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收取设施投资补偿费等接入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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