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当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