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实施机关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项目资产。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