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设施良好运转,并将运行情况报告实施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