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程序和期限完整移交给实施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