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将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及时、完整地报送实施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