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