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三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