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七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七条 拟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