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协调和监督。
市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实施机关)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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