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市级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内确定本区、县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市级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内确定本区、县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