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九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实施机关应当拟定实施方案。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实施机关;
(三)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四)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五)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六)特许经营权条款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九)保障措施;
(十)其他政府承诺。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实施机关;
(三)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四)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五)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六)特许经营权条款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九)保障措施;
(十)其他政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