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市级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出具审定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实施机关将修改审定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重大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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