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回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回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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