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条例。
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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