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收回或者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指令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但是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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