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