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特许经营期限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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