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和与社会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与特许经营产品、服务无关的费用,不得列入特许经营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