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审价制度,建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对产品或者服务价格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