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将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