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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