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