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并保存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监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短于两年,必要时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监测、评估不得妨碍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