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并保存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监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短于两年,必要时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监测、评估不得妨碍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经营活动。
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监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短于两年,必要时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监测、评估不得妨碍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