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协议。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应当与另一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