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侵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