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其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