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出租宗教房地产或者利用宗教房地产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但是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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