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和使用组织或者个人自愿捐赠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赠。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