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在与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开展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