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因宗教交往需要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