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四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境外宗教出版物,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批,再到海关办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