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涉外事务 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委任指令、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